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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外资企业在越南招聘用工及劳动法简介:外资企业可直接招聘越南籍员工,或通过合法人力中介进行招聘

1 招聘

依据越南《劳动法》规定,外资企业可直接招聘越南籍员工,或通过合法人力中介进行招聘。外资企业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登记聘用员工名单,并定期向劳动部门提交使用员工及异动报告。

2 劳动合同

根据越南《劳动法》规定,雇主与员工间所签署的劳动合同,须符合以下任一形式:

  • 无限期劳动合同
  • 限期劳动合同(不得少于12个月或超过36个月)
  • 季节性工作或特定性工作劳动合同,效期少于12个月。

雇主续聘员工,续聘之限期劳动合同签订上限为两次,其后若该员工仍继续为该雇主工作,则必须签署无限期劳动合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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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1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

如有下列情况,雇主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:

  • 员工多次未依照劳动合同条款履行工作
  • 员工因生病或受伤,在连续接受12个月(无限期合同)/6个月(限期合同)/超过一半合同效期(季节性合同)的治疗后,仍然无法工作
  • 由于天然灾害、火灾或其他法律规定之不可抗力因素,雇主必须减产以及缩编
  • 员工于暂时中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15天内未能出席工作场所

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时,雇主须提前通知员工:

  • 无限期劳动合同至少须提前45天
  • 限期劳动合同至少须提前30天
  • 如员工因生病、受伤而长期无法工作,或双方签署之季节性或特定性劳动合同效期少于12个月,则至少须提前3个工作天。

2.2 工作时间

正常工时为每日8小时(即一周工作6天,每周工作48小时)。雇主有权按小时、日、周为单位安排工时。繁重、对身体有害或具危险性的工作,则限定每日工时为6小时。

加班时数不得超过正常工时的50%,每个月累积加班时数不得超过30小时,每年则不得超过200小时。如公司希望将加班时数延长为每年200小时以上,须经当地「劳动、荣军与社会事务处」(Department of Labour, Invalids and Social Affairs,简称DOLISA)批准。然而,即使经批准情况下,加班工时仍须以每年300小时为上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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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3 工资水平

越南当地工资成本较低,但个人所得税与其他成本(例如:社会保险、健康保险以及失业保险),可能会使总劳动成本大幅增加。

聘用外籍人士而言,成本取决于其居留身分与薪酬结构。聘用外籍人士尚有其他相关行政成本,如工作许可证、居留登记与保险。

聘用越南籍员工,其最低工资将根据政府规定各地区分类而变化。

2.4 年假

除国定假日有薪休假以外,正常情况下,员工工作满12个月,即有权享12天有薪年假,服务年资每增加5年,年假将多增加1天。在特定地区工作、达到特定年龄,或在公司累积一定年资之员工,可能得以享有更长的年假。

2.5 退职补助金

自2009年1月1日起,越南《社会保险法》推行失业保险制度以取代退职补助金。

如果员工于公司任职满12个月或以上,且不隶属于失业保险制度之保障范围(包括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年资)内,公司需于终止雇用时支付员工退职补助金。

雇主依据员工年资每年所需支付的退职补助金,不得低于终止雇用之时前6个月平均月薪的50%。

零碎年资的计算方式如下:

  • 未满1个月的时间不予计算
  • 超过1个月但未满6个月,则以6个月计
  • 满6个月但未满12个月,则以1年计。

3 法定保险

法规规定,若越南雇主与越南籍员工签订之劳动合同效期为一个月或以上(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),则双方均须缴交法定社会保险、健康保险以及失业保险费。

  • 约聘期间为三个月或以上之外籍人士需负担法定健康保险费。
  • 持有越南国家当局发放之工作许可证或执业执照的外籍人士,自2018年1月1日起需负担社会保险费。
  • 法定社会保险与健康保险费之计算依据为合同所列薪资,上限为越南法定最低月薪的20(二十)倍,此额度得随时调整。(目前限额为2,600万越南盾,并将于2018年7月1日起调高为2,780万越南盾)。

法定失业保险费之计算依据为合同所列薪资,上限为区域法定最低月薪的20(二十)倍,此额度随时调整(目前限额为7,960万越南盾)。

法定社会保险、健康保险与失业保险费应由雇主每个月扣除、保管并支付当地社会保险相关当局。

法定社会保险、健康保险与失业保险费费率如下:

  • 法定社会保险、健康保险与失业保险费应由雇主每个月扣除、保管并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支付。

其他

4.1 工会

公司自营运后6个月内,劳工得自发组织工会,以代表与保护个别员工与集体员工的合法权益。

无论内外资企业,皆须提拨2%的的总支付薪资(依据缴交社会保险之薪资额计算)作为工会经费。

惟有组织工会的公司,才能索回65%的工会经费,作为工会会员活动之用。任何妨碍工会建立与运作之行为都被严格禁止。

4.2 签证/暂时居留证

除东盟十国等豁免国国民外,外籍人士欲前往越南,需提前向越南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。

惟有在特殊情况下,外籍人士才得以于入境之际核发放落地签证,例如:参加亲属葬礼、探视重病亲属、特定计划的紧急技术支持,或是当事人来自未设越南领事馆或任何越南外交代表的国家。

根据越南与特定国家所签署的双边协议,特定国家的公民于指定期间内出入越南,毋须申请入境签证。

因受雇而暂居越南并持有有效工作许可证之外籍人士,得申请由公共安全部入境事务处(Immigration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)所核发之暂时居留证。每张暂时居留证的效期与工作许可证的效期一致(上限为2年)。持有暂时居留证之外籍人士于效期内出入越南则毋须另外申请签证。

4.3 工作许可证

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豁免案例以外,在越南商业实体与组织任职之外籍人士须持有工作许可证,工作许可证分为「专业人士」、「管理阶层」与「技术人员」三类。

欲招聘外籍员工之企业,须于申请工作许可证前,按职务说明需聘用外籍员工之缘由,并于外籍员工开始在越南工作前至少30天提出说明。

在获得外籍员工招聘许可后,企业可于外籍员工开始在越南工作前至少15个工作日,替外籍员工申请工作许可证。申请工作许可证须附上其他文件、资格证明、经验证明、犯罪纪录以及健康检查。工作许可证效期最长为24个月,并可根据法律规定于特定情况下展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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